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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出口方要和提单shipper一致吗

发布日期:2026-04-04 浏览 4011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中韩FTA原产地证出口方与提单shipper不一致的问题,这是一个在出口贸易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为了确保货物能够顺利通关,并享受中韩FTA给予的关税优惠,通常情况下,原产地证上的出口方信息应与提单上的shipper信息保持一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在原产地证上,出口方指的是申请并持有原产地证的公司,也就是您公司,张家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而提单上的shipper,通常指的是货物的实际发货人,即负责将货物托运出港的实体。在您的案例中,工厂作为实际生产或发货方,可能就是提单上的shipper。 如果两者信息不一致,可能意味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工厂作为您的代理,在提单上以自己的名义作为shipper,但您公司才是真正的出口商,需要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证。另一种情况是工厂本身就是最终出口商,但您公司作为中间商或加工贸易企业,需要提供证明工厂是您授权的出口商的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海关质疑原产地证的真实性,从而延长清关时间或增加不必要的检查。 因此,为了确保合规,您需要立即与工厂沟通,明确其角色。如果工厂在提单上作为shipper,那么工厂也应该是申请中韩FTA原产地证的主体,即出口方。您公司需要向工厂提供必要的授权文件,以证明您是工厂的合法出口商。如果工厂是作为您的代理,那么您公司才是出口方,工厂在提单上的角色是作为代理。请务必确认并核对所有单据,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这样才能顺利享受中韩FTA的关税优惠,避免因单据不符而造成的贸易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