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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产地证第二栏生产商可以填贸易公司

发布日期:2026-04-04 浏览 7202
您好,关于中韩FTA产地证第二栏可以填写贸易公司名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的。

在产地证中,第二栏通常用于填写“生产商”或“原产地”信息。这里需要明确区分“生产商”和“SHIPPER”(发货人)的概念。生产商是实际制造产品的实体,而发货人则是将产品运往目的国的实体。在很多国际贸易场景中,特别是当进口商本身是贸易公司而非制造商时,贸易公司会作为“发货人”或“生产商”出现在文件上,以表明其作为产品出口方的角色。

您提到的名称中包含“TRADING”字样,这通常表明该实体是贸易公司,其核心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在这种情况下,将贸易公司作为第二栏的名称是符合贸易惯例的,因为该贸易公司是实际负责出口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一方。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贸易公司的身份,反而更准确地反映了贸易流程。

关于您询问是否需要提供第二栏名称的营业执照,通常是的。为了确保贸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认证机构或海关可能会要求提供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作为证明文件。这用于核实该贸易公司的合法身份以及其与所出口产品的关系。

总结来说,中韩FTA产地证第二栏可以填写贸易公司名称,特别是当该贸易公司是发货人时。您需要向相关机构(如认证公司或海关)提供该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供核实。建议您在具体操作前,咨询您所使用的认证机构或联系当地海关,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