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E产地证显示大陆公司可以在第13栏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
有一越南客户,客户下了两个柜的货。第一个柜是用香港离岸公司抬头做清关资料的,FORM E上有勾选 third party invoicing。现在第二个柜用我们杭州公司抬头来做清关资料,FORM E上没有勾选 third party invoicing,FORM E产地证都是找代理帮忙办理的,货现在已经到港来,客户反馈说海关不接受这个FORM E产地证,说FORM E产地证没有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可是我们代理说FORM E产地证只有离岸公司才可以在第13处打钩,由于我们是杭州公司属于大陆公司,因此没有办法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这该怎么办呢?
用户可能需要首先与他们的代理进行更深入的沟通,以明确FORM E产地证上第13栏的官方规定。代理的说法可能基于他们过往的经验,即通常为离岸公司处理文件,而忽略了大陆公司也可以使用此选项。实际上,FORM E的官方指南可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即使公司本身是大陆注册的。这通常用于复杂的贸易安排,例如通过离岸公司作为贸易通道。
为了解决当前问题,建议用户首先检查FORM E产地证上的其他信息是否完整且一致。如果第一个柜的FORM E成功,那么可能的问题在于第二个柜的文件中存在细微差异。例如,可能是在发票抬头或公司信息上。用户应确保第二个柜的FORM E上的公司抬头与实际发货方完全一致。如果信息完全正确,那么问题可能出在代理对规则的解释上。此时,用户应要求代理提供FORM E官方文件或相关法规的引用,以证明其说法的准确性。
如果代理坚持认为大陆公司不能勾选该选项,并且用户确信这是正确做法,那么用户可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可以尝试与越南海关直接沟通,解释贸易背景,并询问是否需要其他类型的文件或声明来证明发票抬头与公司抬头的关系。此外,用户也可以考虑重新办理一个包含正确勾选的FORM E产地证,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公司注册证明或贸易合同,以证明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