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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公司出越南FORM E第13项可以打钩

发布日期:2026-04-06 浏览 3667
好的,这是根据您的要求润色并续写的内容:

在处理出口到越南的货物时,大陆公司可能需要为客人提供FORM E产地证。然而,如果该公司在越南海关没有注册备案,就无法自行申请。因此,上海贸易公司通常会寻找代理公司来出具FORM E。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公司通常会将其自身作为抬头方,而客户公司的抬头则显示在货物描述中。现在,客户要求在FORM E的第13项(THIRD PARTY INVOICING)处打勾,以证明发票是由第三方开具的。然而,代理公司指出,只有当代理公司的抬头显示在货物描述中时,才允许打勾。

这为上海公司带来了一个难题。他们希望满足客户的要求,但代理公司的规定似乎与客户的需求相矛盾。代理公司认为,只有当作为离岸公司的代理才能打勾,而上海公司的抬头在货描下,不符合这一条件。

从FORM E的官方定义来看,第13项(THIRD PARTY INVOICING)通常用于表明发票并非由生产商或出口商直接开具。如果代理公司出具了发票,那么将此项打勾是合理的。然而,关键在于,大陆公司是否可以合法地打勾。通常,只有当出口商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能够证明其与发票开具方有合法关系时,才能打勾。由于上海公司的抬头在货描下,代理公司可能认为其与发票开具方(即代理公司)的关系不够直接。因此,代理公司可能会拒绝打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海公司可能需要与客户沟通,解释其与代理公司的关系,并可能需要客户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他们与发票开具方(即代理公司)的关联。或者,上海公司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其代理选择,以找到能够满足客户所有要求的合作伙伴。总之,大陆公司能否打勾取决于其与代理公司的具体协议以及越南海关对相关条款的严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