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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运到香港再出口到澳大利亚可以办理原产地证吗
发布日期:2026-04-06 浏览 3112
您好,您遇到的问题确实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澳FTA)原产地证办理中比较常见。核心原则是,货物必须从中国出口,并且起运港通常应为中国境内的港口或城市。
您商检局工作人员的说法,主要基于几个关键点:
首先,起运港的认定。根据中澳FTA的规定,如果货物是从中国境内一个内陆城市(如深圳)通过陆路运输到另一个港口(如香港),那么起运港应被认定为内陆城市本身(即深圳),而不是最终出口的港口(香港)。其次,运输方式的限定。通常,对于需要从香港出口的货物,要求提供的是海运提单(即驳船提单)。因为陆路运输的货物,其运输方式在提单上通常无法明确标识为符合FTA要求的“海运”,这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原产地证申请的格式要求。
针对您的情况,有几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或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地方:
1. 重新评估运输方式:如果可能,是否可以尝试将货物从深圳通过铁路或更正式的海运方式运到香港?虽然您提到没有驳船,但或许可以联系香港的货运代理,看看是否有其他合规的陆路运输方案。
2. 咨询商检局具体规定:最直接的方法是向当地商检局咨询。您可以将所有单据(包括汽车运输单、香港的报关单等)一并提交,并详细说明货物从深圳到香港的陆路运输情况。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接受“深圳”作为起运港,并注明通过陆路运输到香港,是否会影响原产地证的资格。
3. 提供补充证明:有时,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可以辅助说明。例如,您可以从深圳的运输公司获取一份详细的运输路线证明,或者从香港的报关行获取关于货物在港内处理过程的说明。
总结来说,您的情况可能因为陆路运输和起运港的认定问题,导致商检局认为不符合中澳FTA原产地证的标准。最稳妥的做法是与商检局直接沟通,提供所有相关单据,并详细说明您的运输流程。他们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例给出明确的答复。如果他们坚持要求海运提单,那么您可能需要重新规划从深圳到香港的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