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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原产地证FORM B可以OB第一栏双抬头吗
发布日期:2026-04-04 浏览 6449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亚太原产地证FORM B在第一栏(OB)是否可以双抬头显示公司名称,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标准做法是在第一栏(OB)填写出口商信息,第七栏(HS)填写进口商信息。之前的代理可能对某些特定国家的特殊要求存在误解,或者可能指的是在货描(第七栏)下添加公司名称,但这与在第一栏作为抬头显示是不同的。
实际上,在第一栏(OB)填写出口商公司名称是完全可以的,并且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所谓“双抬头”,通常指的是在证书中同时清晰显示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息。对于FORM B,这具体表现为:第一栏(OB)为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第七栏(HS)为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因此,您完全可以将公司名称填写在第一栏作为抬头,这是标准的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需要在第七栏(HS)也填写进口商信息,主要取决于进口国海关的具体规定。有些国家海关对进口商信息有严格要求,必须提供,而有些国家则相对宽松。如果进口国明确要求在HS栏填写进口商信息,那么您的代理在第七栏添加公司名称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进口国没有此要求,那么仅填写第一栏出口商信息即可,这也是完全合规的。
为了确保您的操作完全符合进口国海关的要求,建议您提供具体的进口国家信息。根据不同国家的法规,可能会有细微差异。我们通常会根据您提供的进口国信息,按照其官方格式要求来制作产地证,以确保第一栏(OB)能正确显示您的公司名称,并且如果需要,第七栏(HS)也会正确填写进口商信息,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货物顺利通关。